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2执20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许耀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施亚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苏1182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82执20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