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37号
申请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苏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耀中。
2013年12月,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本市三茅街道友好村3组占用土地进行施工,建设仓库。同月18日,申请人立案受理并派员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查明,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本市三茅街道友好村3组土地建设仓库,现仓库已经基本建成投入使用。经实地测量,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面积为6126平方米(9.19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714平方米。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现状图,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中耕地面积为5816平方米;又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部分位于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占用基本农田面积为1049平方米,不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当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曾停止建设,但数月后再次开工。2014年3月20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年8月21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3)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在本市三茅街道友好村3组非法占用的6126平方米(9.19亩)土地,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714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25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153150元的罚款。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于同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在本市三茅街道友好村3组非法占用的6126平方米(9.19亩)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714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25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153150元的罚款。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扬国土资监罚(2013)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