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阳建工有限公司

江苏安阳建工有限公司、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安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西环路**商住楼**12-14轴线。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悦瑞英,江苏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河阳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吴正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书培,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柯,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安阳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安阳公司一审提出的反诉请求,应当根据停工通知书下达前后混凝土供应量的变化情况,结合监理日志等内容,对是否存在停工事实作出认定。如案涉工程确实由于兴澳公司的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停施工,应当对安阳公司主张的停工损失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安阳建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卫芳
审判员  季 晖
审判员  丁奕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亚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