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4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冷保亭,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
法定代表人王绍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春丽,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沈浩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军,该公司法律事务处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吉0104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效力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吉0104民初3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