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04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0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35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成立。原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7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4年8月10日起算至土地转让款付清之日止。2.原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2,674,168元及滞纳金386,417.50元。3.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待原告**履行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后一个月内,按法定程序协助将长国用(2014)第040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9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更名过户至原告**名下。从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过户到**名下时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承担。4.确认长房权字第1030006×××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属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原告**承担42,560元;被告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8,24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2015)朝民初字第3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青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涵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