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04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0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朝阳区港悦茶餐厅,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百汇街1633号。
经营者**,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朝阳区港悦茶餐厅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1.确认原告朝阳区港悦茶餐厅(经营者**)与被告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成立。原告朝阳区港悦茶餐厅(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600万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土地转让款之日止)。2.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待原告朝阳区港悦茶餐厅(经营者**)支付土地转让款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后一个月内,按法定程序协助将位于长春市朝阳区百汇街21号(隆礼路南、百汇街西)350平方米国有土地(宗地编号26019-25)使用权更名过户至原告朝阳区港悦茶餐厅名下,从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过户到朝阳区港悦茶餐厅(经营者**)名下时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朝阳区港悦茶餐厅承担。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原告朝阳区港悦茶餐厅承担37,660元,由被告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6,14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2015)朝民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青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涵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