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2民初1307号
原告长春市凯恩管桩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靖爽,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凯恩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凯恩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原告长春市凯恩管桩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