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嘉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嘉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92民初895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嘉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梁利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贺。
委托代理人:张哲峰,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慧,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嘉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嘉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嘉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长春嘉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长春嘉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嘉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4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齐曼丽
代理审判员  裴铭浩
人民陪审员  刘玉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