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靖远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保靖县靖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3125民初330号
申请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保靖县靖远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靖县靖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保靖县靖远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973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价值189738元的财产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保靖县靖远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973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146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