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7)湘3125执保25号
原告保靖县靖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依法对被申请人***在保靖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70万(即***以保靖县华益农村交通建设有责任公司名义修建的保靖县碗米坡镇水坝村马蹄库至水坝公路改造工程以及***以保靖县靖远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修建的保靖县比耳镇卡湖村崖脚至亚渔公路堡坎工程),全部予以冻结。至此,本院(2017)湘3125民初85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审判长黄友军
审判员向兴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