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汇匠电力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9714号
原告:湖南汇匠电力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支路以南,开元路以北,金华路以东,东三线以西筑梦佳园住宅小区8栋1806。
法定代表人:彭慧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郡,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桐林坳社区张家湾组0803287栋。
法定代表人:杨经武。
原告湖南汇匠电力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2021年12月23日原告湖南汇匠电力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汇匠电力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汇匠电力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64元,由原告湖南汇匠电力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燕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费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