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4930号
原告:湖南广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晚报大道湘湖一村A区3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0102MA4L48M23P。
法定代表人:洪婷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省波,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桐林坳社区张家湾组080328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5722476661。
法定代表人:杨经武。
原告湖南广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2022年7月1日原告湖南广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广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广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47元,由原告湖南广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补博霖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烨
书 记 员 董吕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