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5124号
原告:湖南湘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1522房。
法定代表人:钟杨生。
被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经济开发区桐林坳社区张家湾组0803287栋。
法定代表人:杨经武。
原告湖南湘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湘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湘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磊
书 记 员 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