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9630号
申请人: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二段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27496014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桐林坳社区***组080328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572247666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