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96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二段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27496014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醴陵市。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桐林坳社区***组080328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57224766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湘0112民初9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2年11月14日,原告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龙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融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