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4民初2483号
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思聪街道办事处深塘村。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忧,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三公里。
法定代表人:陈旭志。
被告:毛省吾,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省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开庭前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省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88元,减半收取10844元,由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谭琴意
人民陪审员 尹徐珍
人民陪审员 刘曼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颜易焜
书 记 员 谭谢天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