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5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怡园小区2栋104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三公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8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云盘街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9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2)湘0211民初557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8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个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43001530062059899999_1的账户、中国银行588571182252的账户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个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43001530062059899999_1的账户、中国银行588571182252的账户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