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中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2628号
原告:松原市中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圣泽,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芳,女,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职员,现住松原市。
被告: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王明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靓,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松原市中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松原市中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中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中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17.00元,减半收取计5108.50元,由松原市中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文彬
人民陪审员  付卫国
人民陪审员  刘秀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