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21民初2660号
起诉人,***,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生,现住镇赉县坦途镇六委一组。
2019年12月24日,我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给付原告工程款346,870元,并自2016年12月30日起判决生效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镇赉县水利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县水利局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间,镇赉县水利局将工程发包给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通过第三人***,在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承包涉案工程。因***与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县水利局、***之间没有签订相关合同,无法证明***与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县水利局、***之间的利害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正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