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城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4744号
原告:长春城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长江村
负责人:金军显,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张代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长春城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12月1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长春城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城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城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