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02民初305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薇,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
被告:***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23124672B。
法定代表人:孙金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程,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浑江区。
被告:白山市凯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东兴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29558535E。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凯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4元,减半收取计2977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于青平
人民陪审员 李志杰
人民陪审员 孙铭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晓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