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星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星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民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白山市惠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星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吉林星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星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文华

审判员 丛金海

审判员 郭惠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芦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