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民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白山市惠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星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吉林星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星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文华
审判员 丛金海
审判员 郭惠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芦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