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3313号
申请人:上海蓬莱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车站路350号1幢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45309983。
法定代表人:沈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绿地绿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联丰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0226407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蓬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绿地绿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蓬莱园艺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熟绿地绿景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4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蓬莱园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绿地绿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3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