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蓬莱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南车站路350号1幢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13453099-8。
被执行人: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花园商办楼ED#编号073-075门面房对应的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5016853-7。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26500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