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26民初828号
原告:***,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海兰江(汪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海兰江(汪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