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2426民初728号
原告:***,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