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7541号
原告: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负责人:**。
原告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以双方达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2元,退还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