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执恢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正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涂传早,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桂涛,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卫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陈**霞,经理。
被执行人:陈**霞,女,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吉06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霞支付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1965元及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以(2020)吉06执19号之二裁定书,裁定终结了(2020)吉06执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0月20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2022年6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续行查封了陈**霞名下的位于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的四套房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尚有其他案件正在进行中,对本院查封的房产申请暂不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可处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6执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李世昆
审 判 员 丰慧荣
审 判 员 刘士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卞嘉豪
书 记 员 王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