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6执异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 申请执行人:**起,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森工街七委七十一组。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4月23日生,汉族,原临江市政府办退休职员,住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建国六委三十四组。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大栗子镇大栗子街三委一组。 申请执行人:李淑梅,女,1989年1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建国六委三十四组。 申请执行人:**军,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森工街八委五十五组。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建国十二委九十四组。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临江市建国街建国十二委九十四组。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白山市职业高中教师,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红十七委二组。 申请执行人:***,女,193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新市街新市五委一组。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新市街新市六委一组。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新市街新市五委一组。 申请执行人:**心,女,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南阳路委24组。 被执行人: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正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起、***、***、李淑梅、**军、***、***、***、***、***、***、**心与被执行人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法院变卖被执行人位于临江市解放街宏大新区1号楼-00005B车库(不动产权证号:20170000159)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依法撤销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6执恢3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第八项,撤销临江市解放街宏大新区1号楼-00005B车库的变卖。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26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发布变卖公告,变卖案涉房屋,并公示拍卖标的物未腾迁。2022年11月14日,异议人通过淘宝网成功竞拍案涉房屋,同时支付了拍卖全部款项。2023年1月16日,法院强制腾迁案涉房屋,该房屋承租人提出异议,致使执行停滞,案涉房屋无法交付,异议人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变卖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2022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22)吉06执恢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被执行人宏大建筑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省临江市宏大新区1号楼00003B、00005B车库2处及解放街世纪春小区房产1处(产权证号:20190000076,面积393.18m²)。 2022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22)吉06执恢31号变卖公告,在公告事宜第六项中载明瑕疵:拍卖标的物未腾迁。 2023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22)吉06执恢3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载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变卖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的四处房产,本院依法对剩余四处房产进行变卖。买受人***以410369.6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临江市解放街宏大新区1号楼-00005B。裁定:……八、位于临江市解放街宏大新区1号楼-00005B(不动产权证号:20170000159,建筑面积125.15m²)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九、买受人***、***、**、***、凌溸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应当对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事项予以特别提示。本院在变卖公告第六条仅载明案涉不动产的瑕疵为“拍卖标的物未腾迁”,而未告知占有使用、租赁情况等相关信息,致使异议人产生重大误解。异议人竞拍成功后,致使案涉车库无法交付,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因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的变卖公告存在严重瑕疵,依法应予以撤销。异议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6执恢31号之三执行裁定第八项。 二、撤销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6执恢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省临江市解放街宏大新区1号楼-00005B车库的变卖。 三、变更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6执恢31号之三执行裁定第九项“买受人***、***、**、***、凌溸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买受人***、***、**、***、凌溸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楠 审  判  员  孙 卓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澈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