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执恢691号之1
本院在执行沈阳市振兴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427739.00元,因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的银行卡金额427739.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