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13501号
原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季忠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
法定代表人:鲁长松。
管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松,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雅公司)与被告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绿雅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绿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346.5元,由原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