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豫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4321号
原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中路**。
法定代表人:季忠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亚敏,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豫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南乔家门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勋。
原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