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茂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22民初7322号
原告:河南茂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祥瑞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6FM3D。
法定代表人:徐利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常青,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云飞,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3139364M。
法定代表人:季忠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茂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茂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常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6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62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8日签订《紫藤公馆钢结构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中牟县郑开大道郑信路紫藤公馆钢结构部分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总金额为125万元(最终合同价款以本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因双方之间对实际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豫0122民初46号判决书,载明原告建设实际工程款为1954252.5元,质保金62500元因质保期二年未到,原告可另案起诉。被告在该案中主张工程实际交付时间是2018年6月30日,验收是2018年7月1日。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余款5%(即625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两年。本案中即使自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计算质保期间,质保期间也已于2020年7月1日届满,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紫藤公馆钢结构施工工程合同》,原告为施工方,完工时间是2018年6月25日,合同总金额为1250000元,约定付款方式为分节点付款,第一节点:钢结构主体完成后结算55%,即687500元;第二节点:铝单装饰完成付款至90%,即437500元;验收合格后结算至95%,即62500元;两个月内结清,余款5%(即62500元)为质保金,质保两年。后双方协议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增加部分工程量,原告作为申请方与被告签订变更确认单一份,被告确认最终以双方市场调查商确铝板材料及安装单价,工程量据实测量。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事宜协商未果,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在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自认涉案工程验收时间为2018年7月1日;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豫0122民初46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建设实际工程款为1954252.5元,其中质保金62500元因质保期二年未到,原告可另案起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款880202.5元及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8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19)豫01民终1507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紫藤公馆钢结构施工工程合同》及变更确认单,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按照双方合同及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了施工的义务。被告称涉案工程于2018年7月1日验收,按被告所称验收时间,质保期两年于2020年7月1日届满,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质保金62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62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茂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6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6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河南茂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河南茂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5×××1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1.5元,由被告上海绿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同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