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6808号
申请人:平江县水利局,机构地址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三犊源路131号。
负责人:李立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义龙,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凤羽村十三组593号。
法定代表人:唐建忠。
申请人平江县水利局与被申请人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平江县水利局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8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江县水利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78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洪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易瑞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