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水利局。
被执行人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6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史科峰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