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恢10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凤羽村十三组5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建忠。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5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9)湘01民终904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湘0103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2020)湘0103执1816号,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87176元,利息888528.38元(以198717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3日止;被执行人已支付利息470700元,剩余利息为888528.38元),律师费50000元,诉前财产保全保险费6000元(已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6651.62元(以198717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3日止),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费23300元(已支付),执行费22278元,合计316463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646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俊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执 行 员  王 军
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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