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恢8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建忠。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5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9)湘01民终904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湘0103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20)湘0103执1816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9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103执恢82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荆 钊
审 判 员  李 武
审 判 员  胡 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执 行 员  王 军
代理书记员  廖金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