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恢9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李兵,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乐,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凤羽村****。
法定代表人:唐建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李凌,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8日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7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凌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路××号××花园××栋××(权证号:**)房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凌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路××号××花园××栋××(权证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铁军
审判员 蒋 维
审判员 李 武
二〇二〇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