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恢3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李兵,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乐,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凤羽村十三组593号。
法定代表人:唐建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李凌,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8日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7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103执恢38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铁军
审 判 员 蒋 维
审 判 员 李 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龚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