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民初961号
原告***,男,现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男,现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告湖南四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灵圣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南四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灵圣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诉讼费用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