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602民初193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湖南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