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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湖南某某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602民初193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湖南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