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破申20号
申请人: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经开区石门桥镇上街居委会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承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乾明路166号(德馨经编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高鸣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志,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转破产审查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申请人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转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与被申请人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转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转破产审查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文晓桃
审 判 员 刘爱华
审 判 员 刘宇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盛 辉
书 记 员 徐晓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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