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民初102号
原告: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上街居委会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承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北堤社区洞庭大道419号。
诉讼代表人:杨继美,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安,男,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67.00元,减半收取17933.5元,由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文晓桃
审判员  刘爱华
审判员  刘宇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雨彤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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