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9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经开区石门桥镇上街居委会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承刚。
被执行人: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乾明路166号(德馨经编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高鸣远。
申请执行人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没有存款,工商没有股权,证券公司没有开户。于2021年3月23日向常德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有适合可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2021年3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5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0万元,该标的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德市佳沛新材料有限公司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适宜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沫
审 判 员  何李伟
审 判 员  曾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倪宏华
书 记 员  熊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