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汇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郴州市汇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
以上六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经发,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郴州市汇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道73号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邦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夏小忠,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汇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一终字第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李隽明
审 判 员  舒志宏
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