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2民初1177号
原告:**喀斯木,男,1982年7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
法定代表人:丁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金鹰,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伊力其乡阿热肖拉克社区。
原告**喀斯木与被告***、***、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陈金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喀斯木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斯木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斯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00元,由原告**喀斯木负担。
审判员 龚高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何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