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1320号
原告:***,男,1991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钧,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3258145W。
法定代表人:丁文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11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东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