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2民初18号
原告: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迎宾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力提甫江·艾力,新疆发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丁文华,职务:总经理。
原告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田和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迪力夏提·阿卜杜迪力拜尔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茹 则 古 丽 · 巴 拉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