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2民初1366号 原告:***,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诉被告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9.24元,减半收取计1,269.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