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304执保170号
申请人: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家台子35号农资批发交易市场内(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湘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号建安新商汇1106室。
法定代表人:谢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湘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26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湘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芳